贪污罪既遂和未遂应该怎么认定

1.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核心是是否实际控制公共财物。

2.既遂采用“控制说”,行为人实际取得或控制公共财物,即财物脱离原单位且被其掌控,能随意支配处置,便构成既遂,像公款转入私人账户的情况。

3.未遂是着手实施贪污行为后,因意志外原因未控制财物,比如行窃公款被当场抓。着手以开始侵害财物所有权行为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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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实际控制公共财物,实际取得或控制构成既遂,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实际控制则为未遂。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既遂采用“控制说”。当行为人能够对公共财物进行支配、处置,财物脱离原单位控制并处于行为人掌控时,构成既遂。像国家工作人员把公款转入自己账户,可随意支配款项,就达到既遂状态。而未遂是行为人着手实施贪污行为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实际控制财物。判断着手是看是否开始实施侵害公共财物所有权的行为,比如行窃公款时被当场抓获,未能将公款据为己有,属于未遂。若遇到贪污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能获得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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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关键确实在于是否实际控制公共财物。当行为人实际取得或控制公共财物,达到能对财物进行支配、处置,且财物脱离原单位控制处于其掌控时,构成既遂。像国家工作人员把公款转入自己账户后可随意支配款项,就符合既遂标准。若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实际控制公共财物,则为未遂,如行窃公款时被当场抓获。判断是否着手,依据是否开始实施侵害公共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司法人员需准确把握“实际控制”的内涵,结合具体案件判断财物是否脱离原单位控制及行为人能否支配处置。
2.对于着手的判断应综合考量行为的连贯性和对公共财物所有权的侵害程度。
3.加强对贪污犯罪案件例子的研究和分析,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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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核心在于是否实际控制公共财物。既遂采用“控制说”,当行为人实际取得或控制公共财物时,就构成既遂。这里的实际控制表现为行为人可对财物进行支配、处置,意味着财物脱离原单位控制并处于行为人掌控之下,像国家工作人员将公款转入自己账户后能随意支配款项就属此类。
(2)贪污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控制公共财物。着手实施的判断依据是是否开始实施侵害公共财物所有权的行为,如行窃公款时被当场抓获未能据为己有就是未遂情况。

提醒:在涉及贪污相关法律问题时,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判断既遂与未遂需结合具体情节分析,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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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贪污罪既遂与未遂,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对公共财物达到实际控制状态。可查看财物是否脱离原单位控制且被行为人掌控,如转账记录、财物的实际存放地点等证据。
(二)对于疑似贪污既遂案件,收集行为人能够支配、处置财物的证据,如资金使用记录、财物交易记录等。
(三)判断贪污未遂,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已着手实施侵害公共财物所有权的行为,可结合行为人的行动轨迹、作案工具等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条明确了未遂的定义和处罚原则,为贪污罪未遂的认定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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